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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煙臺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細則》與《煙臺VTS用戶指南》正式公布
修訂背景
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,為貫徹落實新海安法,加強船舶交通管理,提高通航效率,保護水域環境,支持港口發展,對《煙臺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細則》進行了修訂,并于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。
修訂內容
(一)增加部分:
1、第一條中,增加《船舶引航管理規定》
2、第四條、第十一條中,增加對從事油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業的船舶報告要求。
3、第五條中,明確和豐富船舶報告的方式,通過工作頻道、電話或其他有效方式向VTS報告。
4、第六章中,特別規定,蓬長航線的警戒區、分隔帶進行調整,主要是將原南部警戒區調整為中部警戒區、新增南部警戒區,縮短分隔帶,警戒區與岸線相接形成封閉水域。
5、增加第七章 法律責任,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。
(二)刪除部分:
1、第五條中,刪除對載有危險貨物的船舶和拖帶船舶附加要求。
2、第三十三條中,刪除芝罘、西港第二報告線,并相應的修改對應的文字。
(三)調整部分:
1、第二條、第十三條中,相關表述方式與2021年新生效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》有關表述保持一致。
2、第三十三條中,對“危險貨物”重新定義,與“海交法”第117條“危險貨物”的定義保持一致。
3、第三十四條中,按實際修訂實施、有效期、廢止信息。
新舊細則對比
《煙臺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細則》修改對比
修訂意義
附件:《煙臺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細則》和《煙臺VTS用戶指南》.pdf(見原文)
供稿:煙臺海事局
審核:楊學斌
轉自:山東海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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